《大修行》 永平道元禪師
洪州百丈山大智禪師,嗣馬祖,諱懷海。凡參次,有一老人常隨眾聽法。大眾若退,老人亦退,忽一日不退。師遂問:“面前立者,復是何人?”
老人對云:“某甲是非人也。于過去迦葉佛時,曾住此山。因學人問‘大修行底人,還落因果也無?’某甲答他云:‘不落因果。’後五百生,墮野狐身。今請和尚代一轉語。貴說野狐身。”遂問云:“大修行底人還落因果也無?”
師云:“不昧因果。” 老人于言下大悟。作禮云:“某甲已脫野狐身。住在山后。敢問和尚,乞依亡僧事例。” 師令維那白槌告眾云:“食後送亡僧。”大眾言議:“一眾皆安,涅槃堂又無病人,何故如是?”
洪州百丈山大智禪師,嗣馬祖,諱懷海。凡參次,有一老人常隨眾聽法。大眾若退,老人亦退,忽一日不退。師遂問:「面前立者,復是何人?」
老人對說:「某甲是非人。於過去迦葉佛時,曾住此山。因學人問『大修行底人,還落因果也無?』某甲答他說:『不落因果(有能所的二元性他轉法輪)。』後五百生,墮野狐身。今請和尚代一轉語。貴脫野狐身。」遂問說:「大修行底人還落因果也無?」
大智禪師說:「不昧因果(依他緣起一元性自轉法輪,但仍有第七識我執)。」 老人於言下大悟。作禮說:「某甲已脫野狐身。住在山后。敢問和尚,乞依亡僧事例。」 師令維那白槌告眾說:「食後送亡僧。」大眾言議:「一眾皆安,涅槃堂又無病人,何故如是?」(這則公案道元禪師有其特別的見解:百丈禪師用以說明其過去第六意識(迦葉佛)的百丈老人,是落在二元性的『不落因果』。經修法功德於第七識(釋迦佛),才有百丈禪師的入一元性的『不昧因果』。)
食後只見師領眾至山后岩下,以杖指出一死野狐,乃依法火葬。師至晚上堂,舉前因緣。黃檗便問:“古人錯對一轉語,墮五百生野狐身。轉轉不錯,合作個什麼?”
師云:“近前來,與你道!”檗遂近前,與師一掌。 師拍手笑云:“將為鬍鬚赤,更有赤鬚鬍。”
食後只見師領眾至山后岩下,以杖指出一死野狐,乃依法火葬。師至晚上堂,舉前因緣。黃檗便問:「古人錯對一轉語,墮五百生野狐身。轉轉不錯,合作個什麼?」
師說:「近前來,跟你說!」黃檗遂近前,與師一掌。 師拍手笑說:「以為我已是鬍鬚赤,更有個黃檗是赤鬚鬍。」(『鬍鬚赤』,指百丈自己是了得的有情識)
而今現成之公案,是大修行也。如老人道,過去迦葉佛時有洪州百丈山,現在釋迦牟尼佛時,有洪州百丈山。此是現成之一轉語也。雖然如是,過去迦葉佛時之百丈山與現在釋迦牟尼佛時之百丈山,非一非異,非前三三,非後三三。雖非過去之百丈山來而為成百丈山,亦非先於而今之百丈山而有迦葉佛時之百丈山,然有“曾住此山”之公案。為學人道,其如今百丈老人所道;因學人問,其如今老人所問。舉一不得舉二,放過一著,落在第二也。
而今現成的公案,是大修行。如老人說的,過去迦葉佛時有洪州百丈山,現在釋迦牟尼佛時,有洪州百丈山。此是現成的一轉語(即依真如法緣起的公案現成)。雖然如是,過去迦葉佛時的百丈山與現在釋迦牟尼佛時的百丈山,非一非異,非前三三(真如法),非後三三(識性緣起法)(即不可說此兩個百丈山,是同一性相一如的當下。因為佛性恁麼而有的識性迦葉佛、釋迦佛,就是非一非異)。雖非過去的百丈山來而為成百丈山,亦非先於而今的百丈山而有迦葉佛時的百丈山,然有『曾住此山』的公案。為學人說,就像今百丈禪師所說的;因學人問,就像今老人所問。舉一不得舉二,放過一著,是落在第二(即說佛道是一元性的依真如法緣起)。(《續傳燈錄》卷三十三 越州乾峰和尚上堂:「舉一不得舉二,放過一著,落在第二。」 時雲門禪師從大眾中走出,說道:「昨日有人從天台(即由佛性恁麼而有的識性)來,卻往徑山去。」 乾峰和尚道:「典座來日不得普請(即法教已被你說盡了)。」 說完,便下座。《寶覺禪師語錄》頌說:「乾峰舉一不舉二。雲門抬手添意氣。花開花落任風吹。自有馨香滿天地。」)
過去學人問:“過去百丈山之大修行底人,還落因果也無?”此問,卒爾不可容易會。其所以者,後漢永平中,佛法東漸,之後,梁代普通中,祖師西來後,始從老野狐之道聞過去學人問。自此之前,則不有也。故可謂稀聞也。
過去學人(指老野狐)問:「過去百丈山的大修行底人,還落因果也無?」此問,卒爾不可容易會。其所以如此,是後漢永平中,佛法東漸,之後,梁代普通年中,祖師西來後,始從老野狐的說法聽聞過去學人之問。自此之前,則不曾有。故可謂稀聞(即這種一元性與二元性的差別,少人知悉)。
摸得大修行,是大因果也。此因果,必是圓因滿果故,未有落不落之論,未有昧不昧之道。“不落因果”(之謂)若是錯,則“不昧因果”(之謂)亦當是錯。雖是將錯就錯,然有墮野狐身,有脫野狐身。“不落因果”(之謂),雖于迦葉是錯,然有釋迦牟尼佛時非錯之錯之道理。“不昧因果”(之謂)雖於現在釋迦佛時脫野狐身,然則,迦葉佛時不然之道理亦當現成。
摸得大修行,是大因果。此因果,必是圓因滿果(即修證一如,是無四相的一元性),是未有落、不落的談論,是未有昧、不昧的說法(即佛道的一元性是無我執相的)。『不落因果』的說法若是錯,則『不昧因果』的說法亦當是錯(因仍有我執根本煩惱)。雖是將錯就錯,然是有墮野狐身(困於二元性),有脫野狐身(入於一元性)。『不落因果』的說法,雖於迦葉佛(七佛中的第六位,這裡指有能所分別的第六意識)是錯,然有釋迦牟尼佛(第七佛,指一元性第七末那識,但仍有我執根本煩惱)時非錯的錯的道理。『不昧因果』的說法,雖於現在釋迦佛時脫野狐身(即不落入能所二元性),然而,迦葉佛時不是如此的道理亦當現成。(這裡道元禪師要說的是:八識緣起的法都是依真如法緣起,雖有落入二元與一元性的差別,但都是因有佛性功德力緣真如法的緣起法相。)
老人道:“後五百生墮野狐身。”作麼生是墮野狐身?非先有野狐招先百丈,墮於野狐身。先百丈本不應是野狐。謂先百丈之精魂出而撞入野狐皮袋者,外道也。野狐來,而不可吞卻先百丈。若謂先百丈更為野狐,則當先已脫先百丈身,后墮野狐身。不可以百丈身換野狐身。因果何如是哉?因果非本有,非起始。亦非有因果空待人。“不落因果”之對應雖錯,然未必得墮野狐身。若依錯對學人問之業因,必然墮野狐身,則近來之臨濟、德山及其門人等,將墮入野狐幾千萬回;此外,二、三百年來之杜撰長老等,亦皆是野狐也!然則,未聞有墮野狐狸者。若有,則足可見聞也。雖當言不錯,然比不落因果亦甚胡亂答話者唯多,不可置於佛法邊際者多!有參學眼可知,未具(參學)眼者,則不可知。
老人說:『後五百生墮野狐身。』作麼說是墮野狐身?非先有野狐招先百丈,墮於野狐身。先百丈本不應是野狐。說先百丈的精魂出而撞入野狐皮袋,是外道。野狐(有情識)來,而不可吞卻先百丈(有情識)。若說先百丈更為野狐,則當先已脫先百丈身,後墮野狐身(因屬不同六道)。不可以百丈身換野狐身。因果何如是呢?因果非本有,非起始。亦非有因果空待人。『不落因果』的對應雖錯,然未必得墮野狐身。若依錯對學人問的業因,必然墮野狐身,則近來的臨濟、德山及其門人等,將墮入野狐幾千萬回;此外,二、三百年來的杜撰長老等,亦皆是野狐!然而,未聞有墮野狐狸的。若有,則足可見聞。雖當說不錯,然比不落因果亦甚胡亂答話者唯多,不可置於佛法邊際者多!有參學眼可知,未具參學眼的,則不可知。
是故,當知不可謂因錯對應而成野狐身,因善對應而不為野狐身。此因緣中,不謂脫野狐身後如何。破袋中定裝有真珠也。然則,一切未見聞佛法之徒則曰:“脫野狐身後,即歸本覺之性海。雖由迷妄而暫且墮生野狐,然則,若得大悟,野狐身則已歸本性也。”此是外道之還歸本我之義也,更非佛法。若謂大悟而離野狐身、捨野狐身,則非野狐之大悟,是閑野狐也,不可言是也。
所以,當知不可說因錯對應而成野狐身,因善對應而不為野狐身。此因緣中,不說脫野狐身後如何。是破袋中定裝有真珠(相中有性的一如)。然而,一切未見聞佛法之徒則說:「脫野狐身後,即歸本覺的性海。雖由迷妄而暫且墮生野狐,然而,若得大悟,野狐身則已歸本性。」此是外道的還歸本我的義理,更非佛法。若說大悟而離野狐身、捨野狐身,則非野狐的大悟,是閑野狐,不可說對。
今謂依百丈一轉語,先百丈五百生之野狐忽脫野狐。此道理,須明究!若謂旁觀者一轉語,旁觀者脫野狐身,則從久以來,山河大地何無一轉語?當頻有許多一轉語也。然則,從來未曾脫野狐身。而今於百丈一轉語而脫野狐身。此是疑殺古先也。若謂山河大地無一轉語,則今百丈終無開口之餘地。
今說依百丈一轉語,先百丈五百生的野狐忽脫野狐。此道理,須明究!若說旁觀者一轉語,旁觀者脫野狐身,則從久以來,山河大地何無一轉語?當頻有許多一轉語。然而,是從來未曾脫野狐身。而今於百丈一轉語而脫野狐身。此是疑殺古先人。若說山河大地無一轉語,則今百丈終無開口的餘地。
又,往往古德多以不落不昧之道同為道得是,謂競頭道。然不體達不落不昧之語脈。是故,未參究墮野狐身之皮肉骨髓,亦未參究脫野狐身之皮肉骨髓。若非頭正,則無尾正。老人道:“後五百生墮野狐身。”何是能墮?正當墮野狐身時,從來之盡界,而今有何形段?不落因果之語脈,為何五百枚?而今山后岩下之一條皮,將哪裡得來?不落因果之道者,是墮野狐身也;不昧因果之聞者,是脫野狐身也。雖有墮脫,尚是野狐之因果也。
又,往往古德多以不落、不昧的說法同為說得是,說是競頭道。然這是不體達不落、不昧的語脈。所以,未參究墮野狐身的皮肉骨髓,亦未參究脫野狐身的皮肉骨髓。若非頭正,則無尾正(指識性的緣起是一元性的,是依真如法而有緣起法相,且是佛性與識性的一如)。老人說:『後五百生墮野狐身。』何是能墮?正當墮野狐身時,從來的盡界(一元性),當下有何形段?不落因果的語脈,為何五百枚?而今山後岩下的一條皮,將哪裡得來?不落因果的說法,是墮野狐身;不昧因果的聽聞,是脫野狐身。雖有墮、脫,尚是野狐(有情識)的因果(即墮、脫只是業因緣起法相的二元與一元性差異)。
然則,古來曰:“不落因果者,是相似道撥無因果,故墮落。”此道,其無宗旨,愚昧者之所言也。雖因有先百丈道取“不落因果”,然則,大修行瞞他不得也,不應是撥無因果。又曰:“謂不昧因果,不暗於因果者,以大修行超脫因果,故脫野狐身。”誠是八九成之參學眼也。雖然如是,然則,迦葉佛時,曾住此山;釋迦佛時,今住此山。曾身今身,日面月面。這野狐精,現野狐精。
然而,古來說:「不落因果,是相似說撥無因果,故墮落。」這種說法,其無意義,是愚昧者的說法。雖因有先百丈說明的『不落因果』,然而,大修行是瞞他(佛性恁麼而有的識性)不得,不應是撥無因果。又說:「說不昧因果,不隱藏於因果的,是以大修行超脫因果,故脫野狐身。」誠是有八九成的參學眼。雖然如是,然而應是,迦葉佛(二元性六識)時,曾住此山;釋迦佛(一元性七識)時,今住此山。曾身今身,日(佛性)面月(識性)面。是這野狐精(識性),現野狐精(法相)。
野狐何知五百生之生?若將野狐之知而謂知五百生,則野狐之知,不盡知一生之事,一生不撞入野狐皮中。野狐必知取五百生之墮,其是公案現成也。有不盡知一生之生,或有知,或有不知。若身知皆不生滅,則不應算數五百生。不能算數,則五百生之言,其當是虛說。若將非野狐之知謂知,則非野狐之知,誰人為野狐代知?知、不知之通路全無,則不可謂墮野狐身。不墮野狐身,則不可有脫野狐身;墮、脫皆無,則不應有先百丈。先百丈若無,則今百丈不可有,不得亂許。須如是詳參也!須舉拈此宗旨,共勘破梁陳隋唐間如實耳聞之謬說。
野狐何知五百生的生?若將野狐的知而說知五百生,則野狐的知,不盡知一生的事,一生不撞入野狐皮中(這裡的『一生』是指佛性恁麼的識性的始終時間一相。道元禪師是說,知五百生的野狐識性是落於三界中的,並不知一元性不落三界的識性,故不知『一生』)。野狐必知取五百生的墮,因其是公案現成(因識性與法相是一如的)。有不盡知一生的生,或有知(二元性的能所),或有不知(一元性)。若身知皆不生滅,則不應算數五百生。不能算數,則五百生的說法,其當是虛說。若將非野狐的知(指一元性的識)說是知,則非野狐的知,誰人為野狐(指三界中的識)代知?知、不知的通路全無,則不可說墮野狐身。不墮野狐身,則不可有脫野狐身;墮、脫皆無,則不應有先百丈。先百丈若無,則今百丈不可有,不得亂許。須如是詳參!須舉拈此意義,共勘破梁陳隋唐間如實耳聞的謬說。
老非人又告今百丈曰:“乞依亡僧事例。” 此道,非然也。百丈以來,多善知識,不疑著此道,亦不驚怖。其宗趣者,即死野狐如何是亡僧?無得戒,無夏臘,無威儀,無僧宗。如是物類,若亂依行於亡僧之事例,則未出家之何人死,皆可准於亡僧之例乎?死優婆塞,死優婆夷若有請,則如死野狐,當依准於亡僧之事例。然則,求其依例則無,亦不聞。佛道之中,不正傳其事例;欲行之,則亦不得也。
老非人又告訴今百丈說:『乞依亡僧事例。』這種說法,也不對。百丈以來,多善知識,不疑著這種說法,亦不驚怖。其宗趣,即是死野狐如何是亡僧?無得戒,無夏臘,無威儀,無僧宗。如是物類,若亂依行於亡僧的事例,則未出家的何人死,皆可准於亡僧的事例嗎?死優婆塞,死優婆夷若有請,則如死野狐,當依准於亡僧的事例。然而,求其依例則無,亦不聞。佛道之中,不正傳其事例;欲行之,則亦不得。
而今百丈謂“依法火葬。”此不明也,恐是錯也。當知亡僧之事例,自入涅槃堂之功夫到菩提圓之辦道,皆有事例而不亂。岩下之死野狐,設使自稱先百丈,然則,何有大僧之行李?何有佛祖之骨髓?誰證據為先百丈?亂以野狐之變怪為真,不可輕慢佛祖之法儀!
而今百丈說『依法火葬。』此是不明,恐是錯。當知亡僧的事例,自入涅槃堂的功夫到菩提圓的辦道,皆有事例而不亂。岩下的死野狐,設使自稱先百丈,然而,何有大僧的行李?何有佛祖的骨髓?誰證據為先百丈?亂以野狐的變怪為真,不可輕慢佛祖的法儀!
身為佛祖之兒孫,當尊重佛祖之法儀。莫如百丈任請。一事一法難相逢也!不得被世俗所拘,被人情所牽。如此日本國,佛儀祖儀難逢、難聞。而今亦是罕聞。若有見者,則當崇重深於髻珠。無福之徒,尊崇之信心不厚,可憐矣!以不知其事之輕重之故。以無五百歲之智、無一千年之智故。
身為佛祖的兒孫,當尊重佛祖的法儀。莫如百丈任意受請。一事一法難相逢!不得被世俗所拘,被人情所牽。如此日本國,佛儀祖儀難逢、難聞。而今亦是罕聞。若有見的,則當崇重深於髻珠。無福之徒,尊崇的信心不厚,可憐啊!以不知其事的輕重之故。因無五百歲之智、無一千年之智故。
雖然如是,當勤勉自己,當勸導他人。設是一禮拜,設是一端坐,若是自佛祖正傳,難逢而逢之快,當為大慶!歡喜大福德!無此心者,雖逢千佛出世,然不可有一功德,不可有一得益。當是亂作附法外道也。口雖相似於學佛法,然口中則不應有說佛法之證實。
雖然如是,當勤勉自己,當勸導他人。設是一禮拜,設是一端坐,若是自佛祖正傳,難逢而逢之快,當為大慶!歡喜大福德!無此心的,雖逢千佛出世,然不可有一功德,不可有一得益。當是亂作附法外道。口雖相似於學佛法,然口中則不應有說佛法的證實。
是故,設是國王大臣,設是梵天釋天,然未作僧之徒,來請亡僧之事例者,則莫更聽許!當答曰:出家受戒,可作大僧再來。不愛惜三界之業報,不願請三寶之尊位者,雖拈來千枚死皮袋而來後壞亡僧之事例,然亦更是甚怪也,不可為功德。若想與佛法結良緣,則須疾速依佛法出家受戒,成為大僧。
所以,設是國王大臣,設是梵天釋天,然未作僧之徒,來請亡僧的事例者,則莫更聽許!當答說:出家受戒,可作大僧再來。不愛惜三界的業報,不願請三寶的尊位的,雖拈來千枚死皮袋而來後壞亡僧的事例,然亦更是甚怪,不可為功德。若想與佛法結良緣,則須疾速依佛法出家受戒,成為大僧。
今百丈至晚上堂,舉前因緣。此舉底道理,最未審也,作麼生舉?老人既終五百生來,如謂脫從來身。今言五百生,其數當如人間算取乎?當如野狐道算取乎?如佛道算取乎?況乎老野狐之眼睛,如何覰見百丈乎?被野狐所覰見,當是野狐精。被百丈所覰見者,則是佛祖也。所以,枯木禪師法成和尚頌曰:百丈親曾見野狐,為渠參請太心粗。而今敢問諸參學,吐得狐涎盡也無?
今百丈至晚上堂,舉前因緣。此舉底道理,最未審細,作麼生舉?老人既終五百生來,如說是脫從來身。今言五百生,其數當如人間算取嗎?當如野狐道算取嗎?如佛道算取嗎?況乎老野狐的眼睛,如何覰見百丈呢?被野狐所覰見,當是野狐精。被百丈所覰見的,則是佛祖。所以,枯木禪師法成和尚頌說:百丈親曾見野狐,為渠參請太心粗。而今敢問諸參學,吐得狐涎盡也無?(《禪宗頌古聯珠通集》卷十)
是故,野狐者,百丈親曾眼睛也。“吐得狐涎”設半分,亦是出廣長舌,代一轉語也。正當恁麽時,脫野狐身,脫百丈身,脫老非人身,脫盡界身。
黃檗便問:“古人錯對一轉語,墮五百生野狐身。轉轉不錯,合作個什麼?”
所以,野狐,是百丈親曾眼睛。『吐得狐涎』設半分,亦是出廣長舌,是代一轉語。正當恁麽時,脫野狐身,脫百丈身,脫老非人身,脫盡界身。
黃檗便問:「古人錯對一轉語,墮五百生野狐身。轉轉不錯,合作個什麼?」
今此問,是佛祖之道現成也。南嶽下之尊宿中,如黃檗者,先不有,後亦無。然則,老人未謂“錯對學人。”百丈亦不言“錯對了。”為何黃檗亂謂“古人錯對一轉語?”若謂由錯(而墮野狐身),則黃檗尚未得百丈之大意。佛祖所道之錯對、不錯對,黃檗尚未參究。須於此一段因緣參學先百丈不言對錯,今百丈亦不言錯對也。
今此問,是佛祖的說法現成。南嶽下的尊宿中,如黃檗的,先不有,後亦無。然而,老人未說『錯對學人。』百丈亦不說『錯對了。』為何黃檗亂說是『古人錯對一轉語?』(『錯對』是落入二元性的說法) 若說由錯而墮野狐身,則黃檗尚未得百丈的大意。佛祖所說的錯對、不錯對,黃檗尚未參究。須於此一段因緣參學先百丈不說對錯,今百丈亦不說錯對。
雖然如是,野狐皮五百枚,以厚三寸,曾住此山,為學人道也。野狐皮因有脫落之尖毛,故有今百丈之一枚臭皮袋。度量之,則脫來半野狐皮。有轉轉不錯之墮脫,有轉轉代語之因果,是曆然之大修行也。
雖然如是,野狐皮五百枚,以厚三寸,曾住此山,是為學人道。野狐皮因有脫落的尖毛,故有今百丈的一枚臭皮袋。度量此,則脫來半野狐皮。有轉轉不錯的墮、脫,有轉轉代語的因果,是曆然的大修行。(這裡道元禪師讚嘆百丈禪師修行轉身功德)
而今黃檗來問著:“轉轉不錯,合作個什麼?”可曰:“也墮作野狐身。”黃檗若言“為何恁麽?”則可更曰:“這野狐精!”雖然如是,則非錯與不錯也。莫許黃檗之問問得是。
而今黃檗來問著:『轉轉不錯,合作個什麼?』可說是:「也墮作野狐身。」黃檗若說『為何恁麽?』則可更說:『這野狐精!』雖然如是,則是非錯與不錯。不要認為黃檗的問問得是。
又,當黃檗問著:“合作個什麼”時,當曰:“摸索得面皮也未?”又可曰:“你脫野狐身也未?”亦可曰:“你答他,學人也不落因果也無?”
然則,百丈道之“近前來,與你道”,已有合作個這個之道處。黃檗近前,亡前失後也。“與百丈一掌”,堪是野狐之變也。
又,當黃檗問著:『合作個什麼』時,當是說:「摸索得面皮也未?」又可說是:「你脫野狐身也未?」亦可說是:「你答他,學人也不落因果也無?」
然而,百丈說的『近前來,跟你說』,已有合作個這個的說處。黃檗近前,是亡前失後。『與百丈一掌』,堪是野狐的精變。
百丈笑云:“將為鬍鬚赤,更有赤鬚鬍。” 此道取者,非十成之志氣,才八九成也。設許八九成,尚無八九成。雖許十成,則無八九成者也。雖然如是,當曰:百丈道處通方,雖然未出野狐窟,黃檗腳跟點地,雖然猶滯螳螂徑。與掌拍手,一有二無。赤鬚鬍,鬍鬚赤。
百丈笑說:『將為鬍鬚赤,更有赤鬚鬍。』這種說法,非十成的志氣,才八九成。設許八九成,尚無八九成。雖許十成,則無八九成者(道元禪師認為這是有主客、內外二元性的說法,應是連八九成也不許)。雖然如是,當說:百丈說處通方,雖然未出野狐(識性)窟,黃檗腳跟點地(見道),雖然猶滯螳螂徑。『與掌』是一有,『拍手』則落二無。『赤鬚鬍,鬍鬚赤』(最後這句話,道元禪師是用不屑的口吻說出,來表達叢林對此公案的誤解)。
參考資料:
《正法眼藏》道元著,何燕生譯註,宗教文化出版社,2003年11月。書號:ISBN
7-80123-557-6/B*1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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